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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11月07日
 

 

                                              东营区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指挥部各个组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各有关部门的响应

4.2  危险目标的确定

4.3  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东营区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我区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规范燃气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预警事故抢险与110和119联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燃气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 科学原理,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 预防为主,实战结合。贯彻落实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设立东营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公安分局、技术监督分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胜利石油管理局产销处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建设局、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具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

2.3  指挥部下设六个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安监局负责,协助区领导解决抢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3)抢险救灾组:由区建设局牵头,技术监督分局、公安消防支队以及燃气方面的有关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切断燃气气源、灭火等,并组织其他科学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援。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检测、检疫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后勤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区建设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和赔付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内容

1、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负责人立即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局领导,由建设局局长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立即报告总指挥、区政府(值班电话:  )、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  )和市建委(值班电话:8339711,夜间及值节日值班电话:    )省建设厅(0531—7935571,夜间及值节日值班电话:0531—7910740),同时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人数及当时可确定的伤亡人数;

(3)事故的原因、性质;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救援措施和救助要求;

(6)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过方法;

(7)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3.2  预警行动

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各有关部门的响应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公安部门搞好现场保护,维护好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即组织专业抢险修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到现场,因排除险情或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痕迹物证。

4、2 危险目标的确定

㈠燃气

1、地下燃气管道由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载重车辆轧等到发生断裂以及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由于用户使用不当,引起燃气大量泄漏。

2、液化气站及供应站(点)由于建设不规范、违规操作、设施维护保护保养不善以及瓶装液化气由于钢瓶超期服役、用户使用不当易造成在量液化气泄漏。

3、液化气和天然气泄漏易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

4.3   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1、紧急处置。 立即关断就近的相关的气源控制阀门,熄灭一切火种,根据事故严种程度,确定警戒区域。

2、人员疏散。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人员至安全地带(根据进一步发后的危险程度逐步扩大外撤范围)。

3、工程抢险。根据可能的危险目标,按照专业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概要如下:

(1)泄漏。如液化气站内储罐泄漏,有注水保护系统的立即进行注水,否则应急进行紧急倒罐(或倒罐外运),同时对泄漏点进行封堵;市区输气管道泄漏,迅速确定汇漏点,对其进行封堵。

(2)中毒、火灾或爆炸。除对泄漏进行紧急处置外,对现场进行保护和清理,救助伤员。

(3)其他由于专业队伍按照燃气企业详细的单项事故处理预案进行救援。

4.4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行政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椐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4.9 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0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劳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产生的原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成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总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证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抢险电话:

 区建设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222930

公安分局值班室:

火警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区人民医院急诊室:

油田中心医院急诊室:8770354

油田胜利医院急诊室:8732519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燃气企业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

2、公安消防抢险队伍。

3、其他临时抢险队伍由区政府协调组织,如请求当地驻军、武警支援等。

6.2.3 医生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历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4 物资保障

防火服、呼吸器,防毒面具、堵漏工具、橡胶锤、铜锤、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消防器材等(由区公安局消防大队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在各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内;挖掘机、吊车、推土机等建筑施工机械由当地建设部门负责解决。

6.2.5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准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6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区政府办公室协调事发地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政府成立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乡镇(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和业务培训;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1、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的日常训练由各燃气热力企业自行安排,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自行演习;

2、全区的应急救援演习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区建设局选择一个乡镇(办事处)制定学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成员单位均派出救援人员参加。

6.5  监督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

在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行为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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