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照明及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 承办单位 城市建设处 二、 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印发)、《关于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05]26号) 三、 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印发)、《关于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05]26号)的规定。 四、 报送材料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企业应自有机械设备清单; 4、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财务决算表、年度竣工工程清单、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5、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6、 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7、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市政行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市政专业机械设备操作工、电工、焊工、起重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爆破工及其它所需专业;园林行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园林专业机械设备操作工、假山工、电工、焊工及其它所需专业); 8、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9、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部分、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 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其中,新设立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或申请办证时无施工项目的企业,可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资料。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由接受单位当场核对,并加盖载有接受单位名称及“复印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申请材料复印件应装订成册。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并设目录和页码,每一类资料彩色纸分隔。 五、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 许可程序 1、 资料审查,具体承办同志组织专家对各城市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 处务会讨论。具体承办同志对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处务会讨论提出意见。 3、 审批,按照处务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