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7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减轻农民负担文件精神 近几年,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治理等工作,农村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新农村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农民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存有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有的地方在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过程中,尊重当地实际和农民的意愿不够;引黄水费等共同性生产费用收取程序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别地方,但若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8号和鲁政办发〔2006〕73号文件精神,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消除麻痹松懈及盲目乐观情绪,进一步增强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要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切实把握监管工作重点。当前,要着力做好四个方面重点工作: (一)全面落实惠农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村级补助资金发放与使用管理,严禁出现截留、克扣、挪用、拖欠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惠农、支农政策全部兑现给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征用农民土地必须按规定补偿,并积极探讨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扩大农村民主和推进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措施。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凡是需要农民出钱、出工的事项都要纳入村级“一事一议”管理范围,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循议事程序,不得突破上限标准,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违反议事程序、审批程序,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切实防止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各级要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前专项治理的重点是:以办实事、办好事的名义拉赞助搞募捐,向农民、学生收费、集资;在村村通油路、自来水等过程中不按省政府要求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向农民转嫁负担;借收取生产性和服务性费用之机搭车加码收费;通过“两田制”、频繁调整土地和多留机动地等形式向农民收取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为面向农民的固定收费项目和将“五保户”供养、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生家庭优抚等费用由村集体和农民承担等问题。对出现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纠正。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要进行综合治理,限期整改。 (四)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各级、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取消面向村集体和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集资。严禁开展让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或者以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开展的创建活动,坚决制止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各级、各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村两级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得要求层层配套资金,不得将负担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三、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探索从政策上、体制上和措施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治本之策,逐步建立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各级要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东营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选拔县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各涉农部门要带头执行减负政策,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要尽可能公示到行政村及收费现场。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及计划生育、电价、水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三免”政策,不得再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课本费、学杂费和作业本费,不得向学生摊派和强行征订各种课外读物和教学辅导教材,不得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收取钱、物。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每个乡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占上年度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0.1%;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省级贫困村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农村中心中学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村中心小学(包括完小)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其他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500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各种部门行业报刊。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肃案件查处和上报纪律,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三)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改进检查方式,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确保检查的质量和效果。要进一步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事项,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对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农民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违规违纪行为督办查处的力度。继续坚持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实行综合治理,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 四、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监察、人事、财政、物价、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各部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尊重农民意愿,切忌盲目攀比、急于求成,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真正把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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