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建[200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 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 ]770 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 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